2025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水平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共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规范,遵纪守法,品德好,具备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学会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常识,具备革新精神、革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与具备较强解决实质问题的能力、可以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备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方位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范围)需要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与具备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要紧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与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考哪几科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考哪几科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范围)的部分(或全部)考试考哪几科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要求的在职职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出色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法。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考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考试试题,包含副题)在启封并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情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情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考试试题(包含副题、单考考试试题)在启封并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情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情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情管理。考生答题(含答卷纸、答卷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情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技巧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推行并监督检查实行状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概要。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推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拟定推免生工作管理方法,并对全国推免生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职员的培训工作,拓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调查处置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置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当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结合当地区的实质状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推行。
(二)打造完善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职员,加大队伍建设。依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需要,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员工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员工;做好当地区招生员工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拟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介绍。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题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地址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依据教育部需要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方位负责当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订做好招生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并对当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地址的招生考试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置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拓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推行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方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与本单位依据实质状况制定的推行细节,拓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职员编制,配备少量的专职职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员工。
(三)依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范围)的招生策略。
(四)遴选指导师,制定指导师管理方法和按期拓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介绍。在招生简章中按有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方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状况,制定体检需要。
(七)按有关规订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八)拓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考试报名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同意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讲解,处置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依据经济、社会进步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范围)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法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类型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定额拨款,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职位、绿色通道等规范,打造多元奖助体系,提升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共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情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需要。
(四)考生需要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1、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职员(自考专升本生和互联网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考试报名);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培养目的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需要的职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考试报名;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员;
在校研究生考试报名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赞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实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需要。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能考试报名)。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需要。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考试报名)。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奥创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需要。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职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奥创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职员,须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需要。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职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需要。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出色,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赞同和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职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出色,经考生所在单位赞同和两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职员。
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奥创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十九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备拓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考试报名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按规定可同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报名的学科(类别)、专业(范围)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条 报名包含在线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方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二十一条 报考地址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地址同意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依据考生考试报名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在线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按需要在报名网上准确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不真实信息而导致不可以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概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概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有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命题职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最近承担教学工作的职员。命题职员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职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考哪几科的命题工作。命题职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尤其是要信守承诺,守旧秘密,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提纲撰写、出版等活动。命题职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职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考试试题不能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不是拥有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考试试题要有肯定的区别度,难易程度要适合。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试题不能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防止出现学术界尚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考哪几科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使用全国统考考试试题。
第三十一条 各考试考哪几科均应依据考试概要(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需要,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能指定考试考哪几科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试
第三十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考哪几科,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考哪几科,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1、英语2、俄语、日语、数学1、数学2、数学3、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考试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用)。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需要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考哪几科并用有关考试试题。
第三十七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低于6小时。初试方法均为笔试。
第三十八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实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问题等非考生本人缘由而没办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察赞同补考的考生名字、考试报名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缘由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试知识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考试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考试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有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节、工作程序、需要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依据教育部的需要制定。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推行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大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一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大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打造完善评卷工作系列规章规范,尤其是评卷工作责任规范、责任追究规范和评卷工作水平监督保证规范;要逐步健全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有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当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节的拟定、试题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推行、试题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依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需要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能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合方法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方法和自命题评卷的相关需求推行。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方法根据教育部有关考务文件实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题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题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题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要紧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革新精神和革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育部拟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需要。招生单位以国家基本分数需要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需要。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需要。
第四十九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率一般根据120%左右学会,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率。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方法并严格实行,复试工作方法要在本单位网络平台上事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付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察,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需要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需要在在线报名结束前1周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推行。
第五十二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需要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法为笔试。考试报名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五十三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五条 招生单位觉得有必要时,可对考生第三复试。
第五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学〔2003〕3号)需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25〕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介绍实质状况,提出本单位体检需要。
第九章 调剂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看重做好调剂工作,尤其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考哪几科的需要方面可从宽学会。
第五十八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需要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五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水平的要紧工作环节,招生单位需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如果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含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诚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充分借助《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状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情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要紧内容和录取的要紧依据。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议,直接知道考生思想政治状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起名字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方位审察其政治思想状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六十二条 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拟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需要与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依据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常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状况与身心健康情况,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方位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起名字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实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打折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外,不能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推行监督。录起名字单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察。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赞同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七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可以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付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情况等全方位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九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考试组织的有关状况、考生咨询及申诉途径、违规事件处置结果等。
第七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介绍。招生简章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策略和推行细节,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起名字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能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录取。
第七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根据有关规定准时调查处置。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置
第七十四条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状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报名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十五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严肃处置。对紧急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紧急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公告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状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以后升学和就业的要紧参考依据。
第七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导致损失的职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 条对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未能准时有效制止的考试知识点,要追究有关考试部门的责任。
第七十九 条严格实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现役军人考试报名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方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招收港澳台区域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方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