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与单位: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与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方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需要,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革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授与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推行细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授与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推行细节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11月24日
附件:
授与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推行细节
依据《学位授与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方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与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与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定本推行细节。
1、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趋势,要有益于人才培养,有益于学科特点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相适应。
2、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备相对独立的专业常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肯定规模的人才需要。
(四)学位授与单位应拥有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常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适当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学位授与单位可在本单位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与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备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与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4、学位授与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根据《管理方法》的需要按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5、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与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节第二条第四款的需要。
(二)学位授与单位应依据经济和社会进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当令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所拥有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与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与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建议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6、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与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方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节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与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依据经济和社会进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国内外学科的最新进步,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策略,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与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策略进行评议;
3.学位授与单位应在每年9月30近日,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策略、专家评议建议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意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与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与单位依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与单位应依据国家人才需要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准时撤销不满足本细节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7、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办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因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进步或产生新的研究办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与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与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与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根据学位授与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根据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与单位应依据社会需要、学科进步和革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准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8、学位授与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按期向社会公布。
9、学位授与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近日,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策略、专家评议建议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与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与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状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10、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要和学科进步状况,不按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含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1、学位授与单位应依据本细节,拟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水平保障手段。
十2、本细节自2025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