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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25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规定

点击数:3220 发布时间:2025-05-1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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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25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规定

2025年9月3日,教育部发布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公告第十三章关于2025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置规定如下: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置

第八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试知识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能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一试题内容等有关状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员工及其他有关职员,一律按《中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置。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公告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员工,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状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以后升学和就业的要紧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员工,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置暂行方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置,并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导致紧急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公告》(教学〔2008〕1号)等需要,加大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拓展辅导培训或发布不真实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时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紧急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员工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合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法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能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不真实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实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职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觉得所考试报名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向考试报名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置,是对政策实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准时书面或口头回话申诉人;是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回话。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回话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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