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里长期教育改革和进步规划纲要(2025-2025年)》,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拟定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法》(征求建议稿)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方法》(征求建议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欢迎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建议和建议。
公开征求建议时间截止到2025年1月11日,可通过以下方法提出建议建议:
1、 邮件:haotl@moe.edu.cn
2、 自动传真:010-66097889
3、 信函邮寄:北京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研究生司水平监督与信息处,邮编:
10081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5年1月2日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法
(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推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与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国内学位授权审核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与水平。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推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行;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行。
第七条 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方位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点,持续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拓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可依据本单位实质,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法。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推行策略,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需要。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剖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需要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建议。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同行专家评议建议,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与单位可依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和自己进步状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方法申请舍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与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需要写作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少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抽评比率一般高于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20%,覆盖所有些学位授与单位。抽评材料为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公开材料,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抽评使用通讯评议的方法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建议认定。即:
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觉得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是限时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觉得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是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是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与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是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是限时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拓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舍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置建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置建议,依据《中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时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置决定。处置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能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途径完成学位授与。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同意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行。评估结果按本方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十五条 学位授与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时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对紧急作假行为,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职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原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置。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与单位,可依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推行细节。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讲解。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方法
(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与水平,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推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行;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与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率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率为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法,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点和硕士论文评议要点。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根据不同学位种类的需要对论文提出评议建议。
第七条 3位专家里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建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里有1位专家评议建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
2位复议专家里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建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建议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与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建议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建议的用法。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建议以适合方法公开。
(二)对连续2每年平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率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与单位,进行水平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要紧指标,对连续多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做出限时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置。
(四)学位授与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建议,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要紧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原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法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讲解。